RRR+申精:ZF公理系统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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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正文
<size=48>巜ZF系统浅涉</size>
<discussion=68899f002805940f5852f7c0>RRR+申精:『命题逻辑』I命题联结词(知识前置)</discussion>
<discussion=696a2e34ff56939d0cddb025>RRR+申精:ZF公理系统 I</discussion>
<discussion=6a9156c67669b917e572ab9a>RRR+申精:ZF公理系统ll</discussion>
<discussion=6abd12775727d86b08e35d97>RRR+申精:ZF公理系统III</discussion>
<size=48>巜前言</size>
假期不可辜负呐,下次发文大概是寒假了。
在<discussion=696a2e34ff56939d0cddb025>RRR+申精:ZF公理系统 I</discussion>中,我们阐述了三个公理;在<discussion=6a9156c67669b917e572ab9a>RRR+申精:ZF公理系统ll</discussion>中,初步定义了相对化。本文的目标是阐述余下的公理,并建立公理的相对化
<size=48>巜ZF的公理</size>
上文中我们给出了3个公理:
<color=#00BFFF>0.存在公理:存在一个集合
形式化定义:∃x(x=x)</color>
<color=#00BFFF>1.外延公理:若集合X与Y有相同元素,则X与Y相等
形式化定义:∀X∀Y∀u(u∈X→u∈Y)→X=Y)</color>
<color=#00BFFF>2.分离公理模式:令ψ(t)是公式。对任意集合X,存在一个集合Y={t∈X|ψ(t)}
形式化定义:∀X∃Y∀t(t∈Y↔t∈X∧ψ(t))</color>
这是远远不够的,接下来我们给出更多的公理以构成ZF系统。
在<discussion=69985d67102b6330141c5a27>集合论l</discussion>中,我们给出了有序对的定义:
<a>设A,B是集合,有序对(A,B)为
(A,B)={{A},{A,B}}</a>
有序对是定义关系、函数的基础。但是问题在于,仅有以上3个公理无法保证{{A},{A,B}}的存在。为此,我们引入对集公理:
<color=#00BFFF>3.对集公理:对于任意两个集合X,Y,存在一个只以X,Y为元素的集合Z
形式化定义:∀X∀Y∃Z(x∈X↔x=Y∨x=Z))</color>
由外延公理可知,集合Z是唯一的,我们称集合Z为<b>对集</b>。当取X=Y时,对集公理断言{X}是集合,称之为<b>单点集</b>。
好啦,现在我们已经可以构建<a>有序对</a>,而分离公理模式断言<a>两集合的差与交</a>仍然是集合,除了差和交,集合的另一个重要运算是幂运算,以下公理保证幂集的存在:
<color=#00BFFF>4.幂集公理:对于任意集合X,存在一个集合Y满足u∈Y当且仅当u⊆X
形式化定义:∀X∃Y∀u(u∈Y↔u⊆X)</color>
(Y是唯一的,称Y是X的幂集,Y记为ρ(X))
除了交差幂,我们还需要断言并集的存在。
<color=#00BFFF>5.并集公理:对于任意两个集合X,存在一个集合Y满足:u∈Y当且仅当存在z∈X使得u∈z,
形式化定义:∀X∃Y(u∈Y↔∃z(z∈X∧u∈z))</color>
(Y是唯一的,称Y是X的并,Y记为∪X)
我第一次看到这条公理的反应是:<i>huh?</i>这是啥啊。因为这条公理和平常见到的并集感觉一点关系没有嘛。事实上这里的“并”是<a>广义并</a>。广义并其实是这么一个操作:<a>给定一个集合X,用X所有元素的元素(在ZF中,一切对象都是集合)构造一个新集合Y。</a>我们需要广义并的一个原因是:<b>在ZF中,一切对象都是集合。</b>而集合的集合称之为<b>集合族</b>。当我们对一个集合族X进行运算时,自然的操作是取X所有元素的并(也就是广义并)。回想一下高中的并集定义:
对于集合A,B,A∪B={x|x∈A∧x∈B}
如果继续使用这个二元并定义,一个问题是当面对涉及无限集的并时(下文会提到公理断定无限集存在)我们没办法给出定义。比如,对于X={A₀,A₁,A₂,A₃…}我们想把X的元素一次性合并起来,使用广义并:
∪X=A₀∪A₁∪A₂∪A₃…
(注意,右边的∪只是个符号简记,并不是意味着一直取二元并)
如果用二元并定义,我们最多做到一个一个并起来:
A₀∪A₁,(A₀∪A₁)∪A₃,…
要想达到∪X,我们需要无穷多步。然而<a>无限多步的推理过程在形式证明中是不被允许的</a>,也就是说我们不能通过二元并构造出∪X,而我们确实需要这样一个∪X。干脆,我们直接用一条公理断言∪X的存在。特别的,对于二元并X∪Y,我们用并集公理和对集公理将其定义为:
X∪Y:∪{X,Y}
上文已经出现了无穷集,目前我们不能保证其存在。一个更紧迫的要求是由以上公理,我们已经可以构造
∅,{∅},{∅,{∅}},{∅,{∅},{∅,{∅}}}
如果我们记它们是1,2,3,4,…其实已经构造出了自然数,那么只要保证无穷集
{∅,{∅},{∅,{∅}},{∅,{∅},{∅,{∅}}},…}
的存在,自然数集的构造就完成了!以下公理断言无穷集的存在。首先引入<b>“后继”</b>的概念:
<a>对任意集合x,称x∪{x}为x的后继,记为S(x)或x⁺</a>
<color=#00BFFF>6.无穷公理:存在集合X,满足∅∈X且对于任意x∈X,S(x)∈X
形式化定义:∃X[∅∈X∧∀x(x∈X→S(x)∈X)]</color>
无穷公理断言{1,2,3,4,…}存在。
以上的公理都是断言某个集合存在,以下公理断言类不是集合:
<color=#00BFFF>7.基础公理:对于任意集合x≠∅,存在y∈x使y∩x=∅
形式化定义:∀x(x≠∅→∃y(y∈x∧x∩y=∅)</color>
这个公理实际上断定对于任意集合x≠∅,总有一个“∈”关系限制在x上的最小元。由基础公理我们立刻得到:
<b>任意集合都不属于自身。</b>
反设存在集合x∈x,对于集合X={x},对于任意X的元素(其实就是x),x∩X=x≠∅。(如果x=∅,由任意元素都不属于∅即证)
同时基础公理保证了不存在“∈”关系的无穷下降链:{A₀,A₁,A₂,A₃…},对其中任意的An,有A<size=25>n</size>∈A<size=25>n+1</size>。如果有时间写的话,之后会提到这保证了集合的良基性。
<color=#00BFFF>8.替换公理模式:给定公式ψ(x,y),若对于任意x∈A,都有唯一的y使ψ(x,y)成立,则存在集合B:
B={y|∃x(x∈A∧ψ(x,y))}
形式化定义:∀A∀x∈A∃!yψ(x,y)→∃B∀x∈A∃y∈Bψ(x,y)</color>
这个ψ(x,y)其实是一个函数,所以替换公理模式其实是说集合A的像集B仍然是集合。
值得一提的是替换公理模式其实比分离公理模式更强,替换公理模式可以与别的公理结合可以推出分离公理模式。这里就先不再展开啦。
这9个公理所组成的系统称之为:
<b>ZF公理系统</b>
<size=48>巜公理的相对化</size>
注意,接下来提到的<b>M</b>一律指类,它可以是真类也可以是集合。另外,我们是在 V 中讨论模型 M,所以可以使用 ZF 的所有定理。“模型 M 是否满足某条公理”是一个关于 M 的命题,可以用ZF的定理来证明。 换句话说,我们要证明的是M中相对化版本的公理(而不是公理本身),自然可以使用ZF的公理和定理。(类似于证明群G的子群H满足结合律,H 是群 G 的子群,而 G 满足结合律,所以 H 中的元素作为 G 的元素也满足结合律。)我们可以使用大结构的性质去证明小结构的某些性质。
在上文我们定义了<b>“相对化”</b>:
<a>令M为类,ψ是公式,递归定义ψ对M的相对化ψᴹ为:
(x=y)ᴹ是x=y
(x∈y)ᴹ是x∈y
(τ→ψ)ᴹ是τᴹ→ψᴹ
(¬ψ)ᴹ是¬ψᴹ
(∀x ψ)ᴹ是(∀x∈M)ψᴹ</a>
补个说明:对于命题联结词→,其左右两侧只能放置公式,应而“(τ→ψ)ᴹ是τᴹ→ψᴹ”中的τ和ψ都是公式。一般不会用τ表示公式,而使用varphi,但是我实在打不出来。对于其他的符号可以由以上定义推出:
<a>(τ∨ψ)ᴹ是τᴹ∨ψᴹ
(τ∧ψ)ᴹ是τᴹ∧ψᴹ
(∃xψ)ᴹ是(∃x∈Mψ)ᴹ</a>
事实上“相对化”通过将量词限制在<b>M</b>中,使我们可讨论公理是否在<b>M</b>中为真。这为使用模型研究ZF提供了前提,接下来给出各公理的相对化并讨论公理在<b>M</b>中为真的条件。
<color=#00BFFF>0.存在公理:∃x(x=x)
相对化:∃x∈M(x=x)</color>
这说明存在公理在<b>M</b>中为真的充要条件是<b>M</b>≠∅
<color=#00BFFF>1.外延公理:∀X∀Y∀u(u∈X→u∈Y)→X=Y
相对化:∀X∈M∀Y∈M∀u∈M((u∈X→u∈Y)→X=Y)</color>
在后文会提到<b>“传递的”</b>:<a>如果 A∈ M,那么 A⊆M </a>。在传递的<b>M</b>中外延公理为真,下给出证明:
设X,Y∈<b>M</b>且X,Y有相同的元素,即
∀u∈M(u∈X↔u∈Y)
由于<b>M</b>是传递的,这意味着∀u∈X必得∀u∈M,所以说∀u∈M与∀u没有什么区别,因此
∀u(u∈X↔u∈Y)
由V中的外延公理,X=Y
传递性实际上保证了<b>M</b>中集合的元素不会超出到<b>M</b>外,如果反之,那当我们在<b>M</b>中检查A与B的元素时,可能会漏掉一些元素,这就会导致在<b>M</b>中我们认为A与B拥有相同的元素,但在V中看漏掉的元素会使A≠B。这会导致外延公理在<b>M</b>中失效。
<color=#00BFFF>2.分离公理模式:∀X∃Y∀t(t∈Y↔t∈X∧ψ(t))
相对化:∀X∈M∃Y∈M∀t∈M(t∈Y↔t∈X∧ψᴹ(t))</color>
如果∀X∈M,{t∈X|ψᴹ(t)}∈M,那么分离公理模式在M中为真。这个条件不好验证,不过我们讨论的<b>M</b>常有更强的性质:∀X∈M,ρ(X)⊂M。分离公理模式在这样的<b>M</b>中必为真。
<color=#00BFFF>3.对集公理:∀X∀Y∃Z(x∈X↔x=Y∨x=Z)
相对化:∀X∈M∀Y∈M∃Z∈M(x∈X↔x=Y∨x=Z))</color>
只要<b>M</b>对配对运算封闭,即∀X,Y∈M→{X,Y}∈M,则对集公理在<b>M</b>中为真。
<color=#00BFFF>4.幂集公理:∀X∃Y∀u(u∈Y↔u⊆X)
相对化:∀X∈M∃Y∈M∀u∈M(u∈Y↔(u⊆X)ᴹ)</color>
而(u⊆X)ᴹ等价于∀v∈M(v∈u→v∈X),这又等价于u∩M⊆X,因此幂集公理的相对化等价于
∀X∈M∃Y∈M∀u∈M(u∈Y↔(u∩M⊆X))
在传递模型M中,u∈M蕴含u∩M=u。所以X∈M时,(u⊆X)ᴹ↔u⊆X。故在传递模型M中,幂集公理的相对化是:
∀X∈M∃Y∈M∀u∈M(u∈Y↔(u⊆X))
或者等价的,
∀X∈M∃Y∈M(Y=ρ(X)∩M)
这就是在传递模型M中幂集公理的相对化。
<color=#00BFFF>6.无穷公理:∃X[∅∈X∧∀x(x∈X→S(x)∈X)]</color>
一个问题是相对化针对的是集合论语言的初始概念,但这个后继S(x)是通过定义引入的新函数。虽然在幂级公理中,新关系子集的处理不是很难,但当引入的是常量与函数的时候就很难处理,这需要引入“绝对性”概念(∅与S(x)相对于M都是绝对的),这里暂且不表。
<color=#00BFFF>7.基础公理:∀x(x≠∅→∃y(y∈x∧x∩y=∅)
相对化:∀x∈M((x≠∅)ᴹ→∃y∈M(y∈x∧(x∩y=∅)ᴹ))</color>
对于∅与∩,我们可以用原始概念重述:
∀x∈M(∃z∈M(z∈x)→∃y∈M(y∈x∧∃u(u∈x∧u∈y))
<color=#00BFFF>8.替换公理模式:
∀A∀x∈A∃!yψ(x,y)→∃B∀x∈A∃y∈Bψ(x,y)
相对化:
∀A∈M∀x∈A∃!yψᴹ(x,y)→∃B∈M∀x∈A∃y∈Bψᴹ(x,y)</color>
<size=48>
巜结语</size>
她是如此的美丽
亿万年后
仍像遥远的星那样
闪着清冷的光。
<i>新的转机和闪闪星斗,
正在缀满没有遮拦的天空。
那是五千年的象形文字,
那是未来人们凝视的眼睛。</i>
(摘自北岛《回答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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